一體化加藥裝置技術協議(下)
2023-06-04 來自: 中國水網 瀏覽次數:833
衡美水處理為您介紹一項精深實用的水處理知識——一體化加藥裝置技術協議。
六、監造檢驗
1、設備監造
文件見證、現場見證和停工待檢,即R點、W點、H點。每次監造內容完成后,賣方和監造代表均須在見證表上履行簽字手續。賣方復印3份,交監造代表1份。
R點:賣方只需提供檢查或試驗記錄或報告的項目,即文件見證。
W點:買方監造代表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項目,即現場見證。
H點:賣方應在該點之前通知監督方,只有經監督方指定人員到場監督檢查并給予放行后,才能進行該停工待檢點以后的工作。
(1)賣方應為買方提供以下方便
賣方應提前10天將設備監造項目及檢驗時間通知買方監造代表和買方,監造方式由賣方、買方監造代表、業主三方協商確定,賣方應提供監造和檢驗所需的物資、設施及其它條件,監造代表在場觀察檢驗的進行并不免除賣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責任。
買方監造代表和業主有權通過賣方有關部門查(借)閱合同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檢驗記錄(包括之中間檢驗記錄),如買方認為有必要復印,賣方應提供方便。
買方人員在監造過程中如發現設備、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標準要求時,買方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設備質量。無論買方是否要求和知道,賣方均應主動及時地向買方提供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買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得擅自處理。
2、設備檢驗、驗收
設備檢驗、實驗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車間檢驗和試驗
A、外觀檢驗;
B、尺寸檢驗;
C、材料檢驗;
D、出廠試驗。
(2)現場檢驗和試驗。
賣方根據下列規定進行檢驗和試驗:
A、在保證期內,賣方應在買方在場的條件下進行性能試驗。賣方應至少提前5天通知買方設備檢驗和試驗日期。
B、設備試驗方法采用《JB2932-1999》中的相關規定。
(3)提交檢驗資料
A、賣方根據標準提供詳細的工廠試驗程序建議書。
B、賣方提供設備標定報告和長期免費的技術支持與技術服務。賣方應按照業主批準的現場實驗標定方案,在業主和買方的協助下,遵守相應規范標準,獨立開展試驗。
C、試驗應在事先商定的運行工況下進行,試驗數據應由業主、買方和賣方聯合確認簽字,試驗結束后應出具標定報告和實驗結論,作為項目投產后的生產運行和檢修維護的依據。
D、買方有權在設備制造的任何階段進行檢驗。賣方應將此條款通知分包商,并將分包商、進度表、設備組成等有關文件提交買方。
E、即使得到買方的批準,也不減輕賣方應付的任何責任。工廠試驗驗收不降低在現場規定操作條件下的條款執行,今后一旦發現設備材料和設備制造問題,不減輕賣方應付的任何責任。
F、買方如有要求,賣方應提供下列信息:
證明文件,如買方規定或特殊指定的制造主要部件的材料憑單。
賣方的分供貨商的訂單復印件(復印件可不含價格信息)。
七、性能保證
1、設備不檢修連續運行2年。
2、設備服務年限:2年以上。
3、設備每年檢修一次,減速機、軸承使用年限不少于2年,電器裝置不少于2年。
4、運行試驗按有關規范和標準執行。
八、質量保證
1、賣方應保證其提供的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規定材料和工藝的,并在各個方面符合本規格書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在圖紙設計和材料選擇方面應準確無誤,加工工藝無任何缺陷和差錯。技術文件及圖紙要清晰、正確、完整,能滿足設備安裝、啟、停及正常運行和維護的要求。賣方應保證其貨物經過正確安裝、合理操作和維護保養,在設備壽命期內運轉良好。在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于制造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負責。
2、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安裝調試合格后18個月,或設備到現場開箱驗收合格后24個月,期滿之日以先發生的日期為準。
3、在質保期內,賣方對其提供的所有產品,無論是工藝、設備、材料或軟件的缺陷,負責24小時內響應并免費更換和修理,必要時派遣有經驗的工程師到現場處理,處理后產品的質保期仍然維持到原定的質保期為止。
4、賣方應具有較多服務技術人員,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4小時內給予響應,24小時內趕赴現場配合解決問題,提供技術服務。
5、設備在質保期滿前,如因賣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賣方應免費修復、更換;修復、更換后的零部件保質期為18個月;如因買方原因造成的問題,賣方也應及時修復和更換,所發生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承擔因制造缺陷而造成的泵不能正常操作或操作條件惡化的責任,如出現時應及時對泵進行修改或整體更換,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7、如在安裝和試運期間發現設備零部件的缺陷、損壞情況,在證實設備儲存、安裝、維護和運行都符合要求時,供方應盡快免費更換。
9、供方應提供下列文件給需方:
(1)證明供應的所有設備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技術協議的說明書;
(2)買賣雙方一致通過的驗收文件;
(3)材料試驗報告及材料鑒定合格證;
(4)性能測試試驗結果報告;
(5)產品合格證書。
九、技術服務
1、賣方提供的資料應使用法定單位制,語言為中文。如電子文檔與書面文件有差異時,以書面文件為準。
2、資料的組織結構清晰、邏輯性強。資料內容正確、準確、一致、清晰完整,滿足工程要求。
3、賣方資料的提交應及時、充分,滿足工程進度要求。
十、包裝儲運
1、包裝
(1)設備應在明顯位置裝設銘牌及轉向標志,銘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設備名稱及型號、主要技術性能參數、制造廠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產品制造編號和出廠日期。
(2)每臺設備應貼上標簽,并印有如下信息:設備名稱、設備主要參數、生產廠家及聯系電話。分開運輸的組件應用標簽表明它所歸屬的設備。如果設備是整箱運輸的,同樣也要把以上的信息標注在箱體外 。
(3)出廠時設備的包裝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適合于運輸,除大型結構外所有拆散件均用板條箱或其它包裝箱分類包裝,并標上相應的符號,便于查找,包裝箱內考慮設備的支撐與固定,避免在運輸和裝卸時包裝件內的部件產生滑動、撞擊和磨損,造成部件的損壞,所有松散部件另用小箱盒裝好放入箱內。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單獨包裝、并應特別注明。
2、運輸、存儲
(1)設備在運輸、保管過程中應采取防雨﹑防潮﹑防銹﹑防震等措施,以免損壞,堆放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構件變形。電氣設備須嚴格包裝,防止受潮和浸水。
(2)經由鐵路運輸的部件,其尺寸不超過鐵路對非標準外形體的規定。當部件采用非鐵路的其他方式運輸時,其重量和體積的限值應符合有關運輸方式的規定。
(3)賣方應事先提供設備貯存和運輸說明書,其中包括設備定期檢查及存放保養的要求。
(4)在裝運之前,買方的檢驗員應對設備進行一次檢驗。賣方應從買方的檢驗員處獲得一個放行通知和清楚的裝運建議后,才可發運設備到業主的工地。